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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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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二章青苗利弊(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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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户贫富搭配,十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一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朝廷最重要的规定便是这样!”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或者说参透出什么注意事项没有?”许久之前,林昭便布置给于玄一样人物。就是让懂的理财与律法之学的于玄仔细研究青苗法,分析利弊,从中发现问题,尤其是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林昭前世虽然对青苗法不是特别了解的,但他知道一点。王安石变法的很多内容其实还是可取的。失败的原因在于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以至于变法走了样,到最后才失败的。

    如果这些问题之前可以有发现,略加注意。情况就可能会好很多。但是林昭每天的事情不少,对此了解的也不详细,所以全都委托给了于玄。可是他忘记了其实于玄最近一段时间也不轻松,所以当真有些辛苦了于师爷!

    “公子,我以为青苗法的推行,最重要的两点,最需要注意的便是不能强行抑配,再者就是利息和本金的收取……”很显然于玄是用心研究过了。

    不得不说,于玄的研究也真说到了点子上。好好的青苗法推行之所以失败,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青苗法推行中强行摊派很严重。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就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最终导致所有的百姓都困苦不堪。平时农民对这种摊派还能勉强支撑,一旦遇到灾荒,就再也维持不下去了,纷纷破产。而官府却依然毫不容情的追逼,受灾农户倾家荡产,卖儿卖女卖妻子的情况层出不穷。

    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抑配,百姓“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利息一律只取二分,为什么地方官员们却置若罔闻?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很好,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

    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宋神宗和王安石想要的是新法的成功、国家的富强和百姓的安康,但许许多多的官员们要的却是自己的升官发财。为了让这些官员努力的推行新法,王安石必须给他们些甜头尝尝。反对新法的一个个被谪贬出京,而对新法表现积极的官员则纷纷得到加官进爵的奖赏。

    这个想法原是不错的,要人干活自然需要给些激励,人家才会干得起劲。然而,对政府官员进行激励却必须慎之又慎。因为政府官员要担负的职责很多,有不少都是难以直接度量的“软”项目,如果只对其中容易度量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进行激励的话,那么官员们必然会将全部精力都放在这几项上,而忽视其他没有激励或是激励较弱的职责。

    特别是在官员们拥有巨大的权力,而对这些权力的监督又很有限的情况下,他们甚至有可能会以在其他方面渎职为代价来追求在受激励的职责上的高业绩表现。

    地方官的职责自然是既包括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又包括推行青苗法的。但如果王安石只对推行青苗法进行激励,而不对或是无法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行激励的话,官员们必然会只顾青苗法的推行而无视百姓的死活。

    即使是对推行青苗法而言,也包含着许多小的职责,包括严格执行不抑配不加息的规定,也包括尽量多的发放青苗钱、到期收回本息。规定执行的究竟怎么样是很难度量,也很难激励的,王安石所能够看得到的,常常只有青苗钱发放了多少,收回了多少,赚了多少利钱的数字。

    所以变法从根本的理念上就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问题!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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