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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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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革新商制(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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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方和出售方双方在完成行商行为后,由出售方向购买方提供凭证,购买方持该凭证可以到商税衙门换取银钱,钱数为该次交易额的三十之一。”

    发票是必须要有的,但是如果官方不出面,发票就很难获得生存的土壤,发票可以换钱,这便极大鼓励了普通百姓在交易完成后主动索取发票。

    只不过,很多民间的百姓不识字,朱允炆不得不为此将古印度发明的阿拉伯数字顺手给拿出来。

    发票的格式,便是以阿拉伯数字会同汉字一同誊写。

    再辅以严法,虚改发票金额的行为,一经查实,斩立决!

    律法方面,确实过于严苛,但只有严法,才能保证民间行商不在一开始就走上歪路,也不会在一开始就充满了鬼蜮魍魉。也只有严法,才能保证大明这么一个老大帝国从上往下,能够高效率,高精准度的运转起来,就好比,耕战体系的大秦。

    等什么时候大明民间的行商行为都变得守信守法后,严法自然会逐渐宽松,如果连老百姓都开始有了守信守法的概念,他们自然会在日常的生活中进行监督,那律法唯一的功能,就只剩下处罚了。

    “另外,自今日起,官办粮、铁、盐、煤四市,辽东江南两个织造局,所有购货的货商,一律提前交纳一笔税费,数额为四十税一,由官方出具凭证。

    该批货物如由商户自行售卖,则年终商税稽查局收税时,该凭证可以抵消等额商税,如该商户选择转手于人,接手者可向转手者索取官方开具的凭证,用于其年终清缴税务时抵扣,如转手者拒绝提供凭证,接手者可向商税稽查局举报。”

    朱允炆本来考虑过增值税,但增值税还不符合现在大明的国情,只能将增值税之中流转税的一部分先拿出来用以过度,因为现在大明自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的产业链根本不完善,没必要整出增值税这么复杂的税种。

    而且商税的主要大头,还在粮盐铁煤布这五种身上,这五种,又多是大笔交易,为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避税的行为,流转税确实应该存在,考虑到交通运输成本,虽有流转税,便不在额外征收,可用于年终清缴商税时抵扣。

    林林总总,足足花半个多月,朱允炆总算跟户部、刑部草拟出了一份章程,接下来便是推行全国了。

    这时候就看出了帝制的优越性,那就是绝对的效率。

    凡是收到章程的地方布政使司,第一时间就是按章办事,绝不敢拖沓耽搁,当然,也不需要他们在议论探讨了。

    耽误就是大不敬,没办却说办,那就是欺君,全国的锦衣卫所可都盯着呢,敢不拿皇帝的话当回事,你得做好满门抄斩的准备。

    虽然还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也有很多细微之处的瑕疵,但查漏补缺,朱允炆也做好了慢慢完善补充的准备,甭管怎么说,大明商业体制改革,自建文二年,总算轰轰烈烈的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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