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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分析(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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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6: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鸡冠区 A 烧烤店向消费者收取“碳位费”,认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当事人王某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向来店就餐的消费者收取“碳位费”,按每位 1 元标准收取。在消费者就餐前,对收取“碳位费”事先未告知,结账时,按就 餐人数收取“碳位费”,共收取“碳位费”17380 元。

    问:A 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 明理由。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案例 6

    答:A 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烧烤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支出的成本(碳)已计入食品价格之中,这个价格已经包含了其合理计入成本的费用,向消费者提供碳和烤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尽义务,将已经计入经营成本的碳,在结账单据中再次单独以收取“碳位费”的形式直接按位数向消费者收取,属于重复收费,不是行业惯例。

    第 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规定、第十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向消费者收取碳位费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保障原则、法律保护原则。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侵害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7: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A 饭店从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8 月 12 日一直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餐具费包括碗、碟子、水杯、勺,每位消费者收取餐具费 1 元),认为侵犯消费 者权利。

    问:A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明理由。 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案例 7

    答:A 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A 饭店向消费者提供餐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 尽义务。

    第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黑龙江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 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A 饭 店构成了以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违反规定收取餐具费 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消费侵权。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8: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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