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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枷锁之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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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魑魅搏人应见惯,输他覆雨翻云手(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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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完全一致的话,基于节省办案成本的考虑,就没必要全部录口供了,现在看来,所有这7个客户都一致的表示只所以跟你有那些资金的往来,都是迫于你在这个职务上,不给你的话没有办法,这就反过来证明了你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其它拿到的钱,那就是非公受贿,很简单的,从逻辑上讲没有任何问题,可以很快结案的。

    当然,除非你自己能找到涉案的没有录口供的客户,他们能说出些不一样的东西来,那案子就有转机了,谁主张谁举证嘛,这个道理你肯定懂的。”律师说道。

    “好的,我明白了,承办找的都有哪七个客户?”宁致远急切的问道。

    “有这七个,我跟你说一下,律师念出来七个客户的名字,果不其然,怕什么来什么,宁致远期待的一个客户的名字不要出现在上面可却实实在在的出现在了上面,他内心的希望就熄灭了一半了。

    还要跟你吐槽一下,这个口供,承办在录的时候其实是有问题的,他们是引导性的审问,你看都是这样的套路:首先问客户认识你吗?客户回答认识。

    他们就接着问,你们是什么关系?客户说你是公司区域经理,负责管理他们。在接下来承办就问,你给他钱是因为他是区域经理吗?客户回答,是的。好,结束,所有七个客户都是这样的模式。

    可虽然这种提问式引导性审问,比正常的让客户自己述说型的审问而言在程序上有很大瑕疵,但真的指出这个问题的话,承办也完全可以用这是办案手段搪塞过去,在这个上面死磕意义不大,主要是你想想有没有客户愿意把你帮他们在工作之外的劳务事实讲出来,如果有的话,那问题就简单了。”律师说道。

    “我之前让我哥联系客户当中的W先生,W先生虽然在公司上属于客户,名下有一家门店,但他只是用来挂个名的,实际跟门店没有任何的关系,这家店是我跟另外两个同事(目前他俩已从公司离职)合伙开的,为了规避公里里员工不能自己开店的潜规则(关于这点公司并没有纸质版的明文规定,让员工签字什么的,就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当然还是保险起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找了个人挂名而已。

    这家店完全是我在工作时间之外,每天晚上都去合适的商圈考察,确定了商圈确实有潜力以后,又经常去寻找有没有合适的门店出来,再到有了合适的门店我再约房东洽谈租赁事宜,再到最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都是由我一手包办的,就连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名字都是我的,所有工作准备好之后,另外两个同事就负责后期的运营管理,我占25%的股份,按比例出资,后期按比例分红。

    其它的客户也就算了,我跟这两个同事可是有五年多的交情了,从五年前大家一起进入公司就认识,都是很好的无话不说的朋友,找他们做个证,说明我是真的有利用工作之余去付出劳动获取正当的劳务报酬的,这件事我哥有给你回复吗?”宁致远问道。

    “我来之前你哥专门跟我说了这件事。你哥很早就打去电话约他见面聊一下,他没同意,就在电话里聊了一下。他的意思是公司领导跟客户已经表达过你的这件事的态度,我们让他做的这件事有很大的压力,毕竟他还要在公司的名下继续做生意,不想给自己惹不必要的麻烦。

    你不是也早就猜到他肯定会这么说了嘛,你哥就按你说的,公司跟客户都是有加盟合同的,上面对于门店的货物供应、运营管理都是有规定的,按合同办事,有合同在就算你站出来了说明下,第一你不是公司的客户,从这点上讲你跟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第二,门店方面你有加盟合同,只要你的店已经开了,公司也没有理由和权力随便关停你的店的,要是这样的话公司反而要赔偿一大笔违约金,所以根本不可能的,那也就是说没有什么可害怕的,但是他就说了一句不好意思,就把电话挂了。

    后来再打电话就一直不接了,发短息也不回了。就是这么个情况。而且门店的分红这两个月也没给了,很明显,人家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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