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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枷锁之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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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便归来,平生万事,那堪回首!(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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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报案,这时也可以主动承认,并退出违法所得,阻止公司去报案,当然这里的阻却需要正规合法,不能采用违法的方法。

    再要么就是如果公司已经报案,但是只是受案阶段,并没有正式立案,那么这时也可以主动找公司,退赔并协商让公司主动撤案。最后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报案了,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么再要撤案就非常困难了,或者说几乎不可能了,往往就要走到法院判决阶段了。

    你的这个情况,我在外也跟你哥和公司及客户都打过交道了,坦白来讲,就是最后的这种情况了,前面的种种情况已经没有了时间窗口,不可能发生了,所以,也就这么定了,你也不要想了,事已至此,纠结过去的选择已然没有了任何意义。”律师说道。

    “我明白。”宁致远摇摇头,不无遗憾的说道。

    “好的,那么第三呢,因为你家里人一直咨询我说你的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因为你是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也是在和公司慢慢沟通的,毕竟你也不知道公司已经报案了,对吧,能有可能认定为自首的话就有机会从轻处罚,且后续也有了判处缓刑的机会。

    “关于这点,从我办过的案件来看,能被认定为自首的条件是很苛刻的,要符合很多条件,当然也不是不可能。在我曾经办过的案子里,就有一个可以跟你简单说说的,被告人是已经向所在单位领导明确表示要投案后,确已准备去投案且是在投案途中,就被侦查机关带走协助调查,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司法机关询问时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侦查机关才予以立案,而且这些事实都是有调查笔录、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讯问笔录可以证实的。

    “这就说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之前,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这点在后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投案自首并出具了反驳意见后来又被法院驳回了,起了核心的作用。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外逃的动机,如其想外逃就决不会再次回家了,也不会就这样明目张胆的外出且出门不带行李和大笔现金的;其次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之前已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罪行,因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后调查收集的,就连行贿人的供述笔录也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后才提取的;

    最后,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第一时间供认以及有思想斗争就说明其没有自首意向的这一说法,法院当时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调查笔录所记录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多少时间内供认才为自首的时限规定,本案也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认后没有及时录制笔录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已掌握被告人的罪行,根据疑点有利被告人原则,当对自首能否存在疑问时且公诉机关不能进行一步提供证据说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自首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及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律师说完看向宁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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