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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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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萧让强奸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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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申请证人一出庭作证。

    这是那天晚上和邱月月一起在包厢陪酒的陪酒女。

    证人被庭警带上法庭,在证人席入座。

    公诉人:“证人,请你向法庭介绍你自己。”

    证人:“我叫万春叶,是霄云壹号的女招待。”

    公诉人:“今年9月30日晚上,你在哪里?做什么事情?”

    证人:“9月30日晚上,我和诗诗、月月一起去8608陪客人。他们一共有三个人,在谈生意,大概喝了一个多小时吧,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里,月月一直躲。”

    公诉人:“客人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里,那个客人现在有在法庭上吗?”

    “有。”证人手指萧让,“就是他!”

    公诉人:“请继续。”

    证人:“客人一直喝到十点左右,他们走了后,我发现月月也不见了,我觉得她是被客人约走了。从那之后,我没再见过她。”

    公诉人:“我方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问题需要提问证人?”

    程儒言看向证人:“证人,你说你看到案发当晚,被告人把手放到被害人的胸上和裙子里,请问是几次?”

    证人:“……好几次了,具体不记得。”

    程儒言:“被害人有表现出抗拒吗?”

    证人:“有啊。月月一直躲。我们只是陪酒,并不想让客人碰我们的身体。”

    程儒言:“我可不可以理解为——若非工作需要,否则你们并不喜欢和客人接触?”

    证人:“可以。”

    程儒言:“那你认为,在什么情况下,你们才会私自出台,甚至上了客人的车,和客人孤男寡女同处一个空间?”

    公诉人:“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程儒言:“证人说了,她看到被告人摸被害人,被害人一直躲。在她看来,被害人是十分反感被告人这种行为的。但事实是——被害人在应酬结束后,主动上了被告人的车!很明显,证人对被害人的反应的解读,有偏差。”

    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

    证人支支吾吾:“那肯定是客人给的钱够多,为了挣钱,不得不去。”

    程儒言:“你的意思——如果客人给的酬劳够,让你们不得不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你们也不会拒绝?”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引导证人作证!”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询问方式。”

    程儒言:“好的。”

    他落眸看一眼资料,继续询问证人:“证人,案发时间距离现在,已经过去73天,请问你为何能对七十多天前发生的事情、与你无关的记得那么清楚?”

    证人:“因为陪酒很无聊,有时候会去观察其他姐妹和客人的互动。我记忆力也挺好的。”

    程儒言:“你昨天晚上有上班么?”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程儒言:“证人的证言证词关乎本案的公平审理。证人言之凿凿地说,自己记得七十多天前发生的一件与她无关的事,是因为她观察能力、记忆力优秀,那我方认为有必要当庭验证一下证人的观察能力、记忆力是否真如她所言那般优秀。”

    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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