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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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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章 无精症的抚养权纠纷(5)(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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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宁稚作为原告律师,发言道:

    “我方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此为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对此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被告将孩子带回老家时,孩子不足两岁,对母亲具有更为强烈的情感依赖。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被告未经双方协商将孩子带回老家,并拒绝告知原告关于孩子的行踪,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人为割裂了原告与孩子间的亲子关系,既妨碍原告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及保护孩子的权利,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考虑到原告对孩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侵害行为。因此,请求审判长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监护权的侵害!”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休庭,三十分钟后宣判!”

    米馨红着眼睛问宁稚:“能成功吗?我一点都听不懂你说的,法官他能听得懂吗?”

    宁稚神色严峻:“这是第一个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起诉抚养权的案子,不好说。”

    米馨叹气。

    旁听席上,十几位到现场支持米馨的紫丝带妈妈小声喊道:“沐涵妈妈加油!一定会胜诉的!”

    米馨感激地对她们笑了下。

    三十分钟犹如过了一个世纪,宁稚已经在思考如果这次败诉,第三次起诉该用什么策略了。

    “现在宣判。”审判长敲响法槌。

    法庭书记员:“全体起立。”

    众人起身。

    法官宣判道:

    “法律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依法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监护权及其他亲属身份权。

    因此,父母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条件。

    本案根据法庭审理,被告擅自带走孩子,致使原告对孩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条件。因此,本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监护权的侵害。该裁定即日起生效!”

    法槌敲响,判决立即生效。

    米馨听不懂,但看宁稚脸色怔然,以为案子输了,哭着问宁稚:“宁律师,现在怎么办?”

    宁稚侧过脸,激动道:“米馨,我们赢了!你可以接回孩子了!”

    旁听席的紫丝带妈妈们欢呼道:“太好了!沐涵妈妈,你赢了!”

    米馨惶惶看向宁稚:“真的吗?真的吗?”

    “是的!”

    ……

    宁稚、罗薇薇和米馨在十几位紫丝带妈妈的陪伴下一起走出法庭,来自媒体行业的一位紫丝带妈妈同步直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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