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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嘉靖:从长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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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白刃不饶,逐名求利!(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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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官员之家,则按照奴婢的法律来论处。

    照此律法执行后,就从法理上,断绝了官宦之家、百姓之家私养奴婢的合法性,不论是哪种方式,都将被问罪。

    大明律规定盗窃三次的人应当处以绞刑,以曾经刺字为罪证。

    但赃物的多少,会影响判决的轻重。

    吴时来建议今后凡是遇到盗窃案件,三次犯罪都在赦免之前的,或者都在赦免之后的,都依照律法判处绞刑。

    或者赦免前后所犯的罪行加起来达到三次的,都可以上奏请求皇帝定夺。

    录官应附在矜疑辨问的奏疏内,并与改判流放一并发落。

    这相当于给所有大明朝人划了个线,一生不能触犯三次律法,如超过三次,就可能被处以极刑。

    过去强盗肆意抢劫杀人,按照赃物的多少来拟定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但为防其中有罗织罪名、胡乱抓人抵罪的情况,吴时来进言今后务必要详细审查,如果赃物和证据不明确,难以立即决断的,都拟在秋后处斩。

    大明律规定同谋共同殴打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的,动手打人的人判处绞刑,其他同谋者各自承担罪责。

    如果有两三个人共同殴打一个人,各自都造成了重伤,难以确定是谁下的手以及谁是主谋或指使者,如果遇有在大牢中死亡的情况,就以这个死亡的人作为定罪的依据。

    现在有些官员在遇到在家病故,且已过去数年的情况时,就将监牢中下手打人的人从轻发落。

    这是用病死的人去抵偿因殴打而死的命案,实属纵容滥用律法。

    吴时来提议,今后不得一概准许这样抵罪。

    在京城的恶逆和强盗真犯,即使在停刑之年,也会不时处决。

    但凶恶到杀害父亲的地步,即使立即凌迟处死,也仍觉有遗憾。

    而在外地此类罪犯却得以拖延时间,因为案件应当分类上奏,没有单独上奏的先例。

    单独上奏是表示情况紧急,分类上奏则表示情况较缓。

    如果这类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让罪犯在狱中病死,将如何平息神人共愤。

    吴时来谏议,今后在外地,凡是遇到这类案件,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都察院单独上奏,只要皇帝的批复一到,就立即处决。

    对于已死的罪犯,由府州县戮其尸体。这样,才能使刑罚得到公正的执行。

    上面五条律法的修改,朱厚熜甚至都能照准,而第六条……大明律规定伪造各衙门印信的人应当斩首。

    吴时来则谏言,如果是私自铸造铜铁印信,必须斩首。

    如果仅是篆文印章,但材质并非印信,则不能称之为伪造,要改为描摹印信充军的处罚。

    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如果是用木石泥蜡等材料制作的,只按照描摹印信的条例来处罚,如果再犯则拟斩首。

    伪造印信并使用的,如果只使用了一次且赃物不足以判徒刑的,也按照盗窃罪来论处。

    如果再犯则按照条例,三犯则按照法律来论处。

    看上去,这不过是宽松了些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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